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是中国有史以来中国人民的第一部大宪章,是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为此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部最低纲领,也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共同奋斗的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业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共同纲领》还规定了军事、外交、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正如刘少奇同志在会上所指出的那样:“这个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端重要的文献。”它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成为我国各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基本的行动准则。